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

美時藥訊-癲癇治療-Levetiracetam 2014.03.27


對於新診斷的癲癇病人,約有 50%的病人可以在使用第一個抗癲癇藥物後,達到控制。對於尚未達到良好控 制的病人,後續有兩種治療方案:選 擇另一種藥物的單一治療 (Substitution),或是加上另一種藥物的 合併治療(Add-on)1

若病人對原來藥物有相當不適應 的副作用,建議使用另一個藥物來取 代作為單一治療。如果原來使用的藥 物耐受性佳,則可加上另一個輔助治 療藥物,可避免因為停用原來藥物, 而引起突發性癲癇發作。

輔助藥物的治療方案特別適合不 會影響肝臟代謝酵素、無藥物交互作 用的新一代抗癲癇藥物:如 LevetiracetamLevetiracetam 是一個廣 效型的抗癲癇藥物,可結合突觸囊泡 蛋白(Synaptic vesicle protein, SV2A)調 節囊泡胞吐作用(Excocytosis)。獨特的 藥物作用機轉,可與其他不同類型的 抗癲癇藥一起使用。起始劑量為每日 1000mg,依照病人的反應與耐受性, 每日最高劑量可增加至 3000mgLevetiracetam 口服後可被快速吸收, 口服絕對生體可用率幾乎為 100%,不 受食物影響。因具有完全吸收和藥物 動力線性的特質,血漿濃度可由口服 劑量預測得知,不需監測血漿濃度。

Levetiracetam 緩釋劑型一天只需 使用一次,提高服藥順從性,並使血 中藥物濃度更平穩。療效證據佳,方 便醫師處方與病人服用,是接近理想 的抗癲癇藥物。
對腦瘤的患者癲癇是最常見的神 經併發症,約有 30%以上的腦瘤病人 經歷發作 2。癲癇發作會提高腦瘤病人 的死亡率 3。神外顱腦手術如腦瘤切除, 也可能造成腦神經元受損,引發癲癇 發作。臨床上會給予這些病人抗癲癇 藥物,再視其是否有癲癇發作情形調 整用藥。

傳統的抗癲癇藥物副作用較大, 且與化學治療或其他相關治療併用可 能會產生嚴重的交互作用 4。其結果可 能導致無法控制癲癇或是腫瘤治療效 果不佳。使用新一代抗癲癇藥物,可 大幅降低副作用,且減低與其他藥物 交互作用可能性。目前已有許多文獻 證實腦瘤病患使用 Levtiracetam 控制 癲癇幾乎不會有副作用產生 5, 6。其中 一項回溯性試驗觀察278位腦瘤病人, 使用Levetiracetam36個月,60%的 病人可達到至􏰀減􏰀一半的癲癇發作, 且無明顯副作用 7


參考文獻
1. Drug treatment of epilepsy: options and limitations. Epilepsy Behav 2009;15:56-65.
2. Incidence of epilepsy and unprovoked seizures in Rochester, Minnesota: 1935-1984. Epilepsia (1993) 34:453–68
3. Neurocognitive sequelae in the treatment of low-grade gliomas. SeminOncol (2003) 30:45–8.
4. Efficacy of anti-epileptic drugs in patients with gliomas and seizures. J Neurol (2009) 256:1519–26.
5. Use of levetiracetam in patients with brain tumors. Epilepsia (2002) 43 (Suppl 7):297.
6. Levetiracetam: preliminary experience in patients with primary brain tumors. Seizure (2003) 12:585–6.
7. Levetiracetam use in brain tumor patients. Neurology (2005) 64: A48. 

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

美時藥訊-癲癇治療時機 2014.03.13

    癲癇 (Epilepsy)為慢性中樞神經疾病。盛行率為每150~200人口中就有一人,台灣估計有10~20萬名癲癇患者。癲癇的病徵表現為發作(Seizure)。發作為腦神經元放電異常,可明顯的在腦電波圖觀察到。發作常常伴隨知覺喪失或擾亂,並可能牽涉到身體的運動,以及自主神經、感覺或精神方面的現象。然而,並不是有發作就代表確診癲癇。國際抗癲癇聯盟(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, ILAE)建議癲癇診斷至少需要一次發作,目前普遍臨床共識為反覆出現的發作才診斷為癲癇,僅有一次發作尚不診斷為癲癇,除非腦電波圖已觀察到典型癲癇樣波。

    開始治療的時間點:當第一次發作後,是否需要立刻治療?

    一項對於早發性癲癇與單次發作病人的多中心研究:第一次發作後立刻開始藥物治療,相較於無治療或延後治療(第二次發作以後再治療),對於下次發作的影響。分析結果發現第一次發作後立刻給予抗癲癇藥物治療,可以延緩下次發作或第一次強直陣攣性發作來臨的時間;同時可以提早到達兩年無發作的情況。

    對於有再發作高風險的病人,如腦部曾經受損、缺氧、有腦血管畸形等潛在病因,因為容易從單次的發作演變成兩次以上發作的癲癇,應要立刻治療控制。因此對於此類病人第一次發作後即開始給予治療是合理的建議,且會有後續較好的長期表現。

    上表列了再次發作的危險因子(Table 1),對於低風險的病人立即治療與延後治療之後,於第一年再發作的機率分別為26%及19%,第三年為35%與28%,第五年為39%與30%。對於高風險的病人立即治療與延後治療之後,於第一年再發作的機率分別為36%及59%,第三年為46%與67%,第五年為50%與73% (Table 2)。

    是否需要立即治療,必須針對個別狀況去考慮。比如說原發性不明原因的發作,無家族史,且腦波無明顯異常者,通常不需考慮首次發作就治療。另外評估藥物治療後可能產生的副作用,譬如嗜睡、學習、認知功能問題及皮膚過敏等,需要權衡利害得失,是較恰當的做法。

參考文獻
Drug treatment of epilepsy in adults. BMJ 2014; 348:g2546 

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

美時藥訊-管制藥品管理簡介 2014.03.06

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:
1、成癮性麻醉藥品
2、影響精神藥品
3、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

    因為這類藥品對於人體中樞神經系統的影響性,或可能具成癮、濫用之顧慮,所以需要加強管制與管理。我國在法務部主管業務有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,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業務有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」來規範相關物質的使用,兩者互為相配套之法律。合於醫藥及科學上使用之合法藥品為管制藥品,否則即為毒品。

依照習慣性、依賴性、濫用性及社會危害程度分為四級:
第一級的管制藥品有古柯鹼、海洛因、鴉片、嗎啡等。
第二級的管制藥品有安非他命、大麻、搖頭丸(MDMA)、Codeine、Meperidine及美沙冬(Methadone)等。
第三級管制藥品有丁基原啡因(Buprenorphine)、Flunitrazepam (FM2)、Triazolam及Ketamine等。
第四級管制藥品多為一般安眠鎮靜藥物,如Lorazepam、Clonazepam、及Zolpidem等,另外包含止痛藥品如Tramadol、Butorphanol等,以及需加強管理之藥品如RU486 (Mifepristone)。

    除下表「管制藥品與毒品之級別及品項差異表」所列的品項外,其餘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分級皆相同。
    屬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,醫療院所應專設櫥櫃,加鎖儲藏。另外,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使用,應由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醫師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,且病患於領取時應簽名證明有收到該藥品,專用處方箋需集中保管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驗;第四級管制藥品則以一般處方箋開立即可。

    醫療院所管制藥品均需造冊列管,並於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。管制藥品與毒品為一體的兩面,基於此類藥品的特質,因此需要「加強管理」以防止產生弊端。